花旗申请新设券商获证监会反馈,需补充净利润下滑等六方面内容
又一家新设外资证券公司或许正在路上。日前,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对花旗环球金融控股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Holdings Inc.,以下简称“花旗环球”)设立独资证券公司花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证监会要求花旗环球在30个工作日内对所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在收到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其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花旗环球需要向证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具体来看,证监会反馈意见一共提出六点要求。第一,根据申请材料,花旗环球2022年净利润下滑,请花旗环球补充说明原因,并结合2023年度经营情况补充论证花旗环球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关于主要股东“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条件。第二,证监会请花旗环球补充更新提供近三年长期信用评级及展望,并解释说明2021年惠誉信用评级展望为负面的原因;更新近三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国际排名情况,并补充说明数据来源及权威性。第三,证监会请花旗环球补充提供美国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关于花旗集团及下属花旗环球符合《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第(2)(3)项规定条件的说明;请花旗集团、花旗环球更新提供自身及所控制机构近三年受处罚或调查的情形(如上次提交材料以来,存在新增的情形),结合最近三年被处罚或调查的案件性质、严重程度、整改情况及相关监管机构认可情况,论证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中“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三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的条件。第四,证监会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版已全文公布,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请花旗环球根据有关要求,做好拟设证券公司章程、内部治理机制设计等与新《公司法》的衔接。第五,根据申请材料,花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拟任合规负责人曾任职于华信证券。证监会要求补充说明其是否符合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第六,证监会要求花旗环球补充提供更新的拟设证券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告知承诺书。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12月2日,花旗环球申请设立证券公司的材料获证监会接收;2021年12月9日,花旗环球收到证监会的补正通知;2023年12月28日,该申请材料获得受理;2024年2月4日证监会下发一次书面反馈;2024年2月9日,证监会发布《花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对外开放,外资持续加码中国金融业务。2018年4月,《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实施,将境外股东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放宽至51%。2020年3月13日,证监会宣布,自2020年4月1日起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设立证券公司或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申请。2023年1月,渣打证券获准设立,成为首家新设的外商独资证券公司。目前,外资控股券商已达9家,除渣打证券外,还包括瑞银证券、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星展证券、大和证券(中国)、汇丰前海证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高盛高华证券和摩根大通证券(中国)。证监会官网显示,目前申请设立审批已获接收的外资券商还有日本瑞穗证券、法巴证券、青岛意才证券、日兴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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